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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运输必备:过境货物海关申报与查验手续全解析

2013-04-15

在货物进境地,需要完成一系列手续。

第一步是传输原始舱单,不同进境运输方式传输原始舱单的要求略有不同。水运和空运中,应当按照《舱单办法》规定传输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公路运输中,采取跨境快速通关方式承运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适用海关货物通关代码RD16。进境铁路列车载有过境货物的,则需要铁路货运代理企业告知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并由负责人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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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是申报过境货物运输申报单,运输工具负责人还需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申报信息应与原始舱单信息保持一致。申报信息中需要注意,过境货物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需要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动物还需提交海关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过境货物为两用物项等国家限制过境货物的则需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海关过境

第三步是办理货物检疫和查验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配合。过境货物运抵进境地,经进境地海关审核同意,方可办理进口转关手续。提运单信息应与原始舱单信息保持一致,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且商业封志完好的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的应施加海关封志。

海派

第四步是办理转关手续,经进境地海关审核同意,方可办理进口转关手续。中转地需申请办理过境运输换装手续,并在换装地海关办理进境地至中转地的转关单核销手续,中转地至出境地的转关单申报、审核、放行手续,以及货物查验手续。出境地需要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单核销手续,并根据海关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管理要求办理出境手续。海关规定,过境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特殊情况下,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除上述四个步骤外,承担过境货物境内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过境货物运输业务,并按照规定在海关备案。货物因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海关责令退运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按要求办理退运手续。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或者短少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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